3. 现象与本质:本质真的“本质”吗?兼论什么是“真”

在《哲学的重建》在网上发布以后,我得到了一些来自热心读者的有价值的反馈。通过对这些反馈的思考,我决定开辟一个新的专栏,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讨论这本书的动机和意义。写《哲学的重建》时,我的主要目标是吸引学习科学技术的人来思考哲学并帮助他们快速掌握这个体系,而没有注重从哲学本身去探讨我们为什么需要这样一个体系,以及它为什么是现在这个样子的。希望这个专栏能为读者理解《哲学的重建》提供一个不一样的视角,特别是解答下面这些问题:为什么这套哲学和以往的哲学不一样?它是哲学吗?哲学为什么要重建?难道现有的哲学真的存在什么问题吗?

当然,时隔一年之后,我对这套系统也有了一些新的看法,在此也一起介绍给读者,算是对《哲学的重建》的一个重要补充。

在本书的上一章中,我们强调了现象的重要性。以往的很多哲学讨论都蔑视现象而推崇本质。追求本质也成了哲学的“本质标签”,或者说是刻板印象。然而,“本质”到底是什么?本质就真的“本质”吗?它凭什么就是“本质的”?本质的就是真的吗?究竟什么是“真”呢?

3.1. 论在现象中“真”的自足性,兼论什么是现象

提到对于“真”的判断,接受过现代科学训练的许多读者估计会马上想到科学的标准,比如可重复验证性,可证伪性,等等。虽然这个标准对科学非常有效,但它是判断一个东西为真的唯一标准或者终极标准吗?

可能有读者会说,当然是这样,因为科学标准是我们目前找到的唯一有效的标准了(严格来说还要加上数学和逻辑的标准);即使我们使用最开放的态度,也只能寄希望于人类以后还能提出另一套同样有效,甚至更有效的研究范式。

但我们不妨想象一下,我们真的非要采用科学范式才能确定一个东西为真吗?我举个极端点的例子:我和一个朋友说“我做了一个梦”。如果这个朋友使用科学范式去评判我说的这句话,那么他就要问:你说你做了一个梦就做了一个梦?你的梦可以重复吗?你的梦可以证伪吗?你的梦对我来说具有可观测性吗?但我的朋友的这些诘难,会让我去怀疑“我做了一个梦”吗?

做梦这个例子显得很“没有哲学性”,因为它好像是“个别的”、“偶然的”、“相对的”和“不可靠的”。那我们就换个更富有哲学意味的例子:“我思故我在”。笛卡尔在这个论证中的起点就是“我思”或者说是“我怀疑”。但我们同样可以问:你说你思了你就思了?“你思”可以重复吗?“你思”可以证伪吗?“你思”对我来说具有可观测性吗?因此,如果我们说,“我思”是“个别的”、“偶然的”、“相对的”和“不可靠的”,那请问笛卡尔基于这个不可靠的前提通过论证得到的“我在”的结论,难道不就同样是不可靠的吗?

如果“我做梦”和“我思”这样的事情是可靠的,那么我们每天可以经历的“可靠的事情”何其之多?它们就像空气、阳光和水一样,对我们无比重要,但却因为太常见,而经常被忽视。那这些事情有什么共同特征呢?它们都是现象

那什么是现象呢?

  • 从反思分析的角度来看(至于为什么是反思分析的,我们后面再谈),现象可以简单地表示为 \(sRo\):其中 \(s\) 为认识或动作的主体, \(o\) 为认识或动作的客体, \(R\) 是在这个现象中主客体之间的关系,比如观察或者是实际参与的动作。在这里,动作的主体同时必须是有认知能力的主体,而不能仅仅是可以在语言中充当主语的东西。

  • 要注意的是,现象表述的只是 \(sRo\) 这个过程本身,而不包括任何其他的东西,比如 \(o\) 是否是正确的,比如 \(R\) 这个关系的具体原理是什么。或者说,在这里 \(s\)\(R\)\(o\) 都各自是作为整体存在的,而不包括任何对它们想当然的诠释或分析,不管那些附加的诠释或分析是正确的还是错误的。比如,一个小孩在刚学算术时,经常会犯错误,他可能会算出 \(7+5=13\)。在这里,“我看到和听到这个小孩儿说‘\(7+5=13\)’”就是一个现象,一个无可否定的现象,虽然小孩儿得出的计算结果是错误的。正因为这个现象是真实的而不是虚假的,我们进一步去分析这个小孩之所以算错的原因才有意义。比如,“我看到了一个苹果”这个现象就只包括在我的观察中,苹果和我之间的相互作用,也就是苹果朝向我们的一面向我们显现出的样子,而不包括我们的任何推断,比如它吃起来“应该”是什么样的,比如它里面应该有果核等等,即使那些推断很有可能是正确的。这里的推断甚至包括我们基于科学做出的推断:这些推断虽然可以说是极为可靠,但仍然达不到现象那种级别上的可靠,否则我们为什么要做实验去验证科学推断呢?如果实验与科学推测一致,这事实上就是现象为科学推测做了背书,因此那个科学推测才变得更为可靠。一个再怎么伟大的科学理论,只要与哪怕一个自然现象相悖,它就是有问题的。因此,现象和科学理论,谁更可靠,是显然的。

  • 现象不仅仅指自然现象,也指思想世界、抽象世界等主观世界中的现象。比如“我思”就是一个主观世界中的现象:即使“我思”可以对应到大脑中的一系列神经活动(这仍然是一个科学推测),我在说“我思”时,我指的也不是它。虽然一些现代人可以接受“我思”就是他们大脑中的一系列神经活动,但一个古人,即使不知道什么叫大脑,什么叫神经活动,都不能对他去说“我思”有任何妨碍;一个尚未对人体结构有任何了解的小孩,也同样可以说“我思”。我们不能说一个人因为有了科学知识,他的“我思”就比其他人的“我思”更真实。我们在学习数学时,虽然在表面上是用笔在纸上写下符号,画出图形,但那些事实上只是对我们大脑在数学世界中进行抽象建构的辅助(当然这种辅助非常重要,重要到不可缺少的程度)。我们不能说因为数学构造是主观世界中的现象(它在形式上符合 \(sRo\)),所以它就是不真实的。欧几里得给我们提供了一些建构欧氏几何需要的具有“标准性质”的“标准材料”以及建构时使用的“基本规则”,那我们能建构出来的东西就是确定的,不同人在符号在层面能达到一致的:这是任何人所无法否认的(在不改变规则的情况下)。然而,主观世界的现象,只对那个现象对应的主体本人有效,换一个其他主体它就不成为现象了。

  • 严格来说,在一个现象 \(sRo\) 中, \(o\) 应该指主体 \(s\) 在(认知)活动 \(R\) 发生的时刻,与主体发生认知关系或者参与关系的一切客体。虽然我们经常用“我看到一个苹果”这种句子来描述一个现象,但我们不可能脱离视野中的其他东西而就单独只看到了一个苹果。

  • 现象先于主体、对象和关系:只是从反思分析的角度来说,才能表示为 \(sRo\)。主体、客体和认知或动作关系,都是从现象中分析和归纳出来的,而不是相反:现象不是由主体、客体和关系通过综合得到的。比如要理解“我看到了一个苹果”,并不以我确切地理解了什么叫我,什么叫看到,什么叫一个,什么叫苹果为条件。否则在一个还什么都不知道的婴儿那里,认识现象就成了不可能发生的事情。但是,一旦用语言的方式表述出来, \(sRo\) 就“不可避免”地引导人们去认为它是由 \(s\)\(R\)\(o\) 三个“先决部分”组成的。这是语言的规则所决定的,也可以被认为是语言的一种局限性。虽然语言是我们思考的有力工具,但我们的思想不能被工具所局限。

对于现象的真实性,古人有着他们自己的表达方式(虽然并不一定严格)。比如“眼见为实,耳听为虚”,说的大概是如果我们亲眼看到一件事发生了,那这个(视觉)现象就是真实的,而如果我们只是听别人说一件事发生了,那他说的那个现象则不一定真实。这句话当然不是说我们听到的声音本身是虚幻的。

在现代,很多人把“真”归结为一些形式上的东西,比如符合逻辑,比如满足科学的要求。但逻辑凭什么代表真?科学范式凭什么代表真?肯定有人会说,这样问下去有意义吗?最终难道不是只能得到一个无穷回溯吗?如果只站在逻辑内部看,当然是这样,但如果跳出了逻辑,我们就可以发现新的角度。像语言一样,逻辑事实上也只是我们的一种思维工具而已。我们当然要充分利用思维工具,但我们的思维不能被思维工具所支配。

本文进一步的论断是:所有的“真”都继承自现象的“真”。下面我们就来详细讨论这个问题。

3.2. 为什么说逻辑的“真”继承于现象的“真”,兼论逻辑是什么

许多现代人对于逻辑有着近乎疯狂的崇拜。当然,要是非要选择去崇拜一个东西,那崇拜逻辑的确是个不错的选择,因为它在我们已知的范围内,确实是广泛有效的。但逻辑的有效性究竟来自于哪里呢?我们在使用逻辑时,是否就可以默认它为正确的,而不把它当成一个明确的假设呢?

我们现在就来考察一下逻辑到底是什么,以及它对于“真”的判断的权威性究竟来自于哪里。

3.2.1. 逻辑是什么?一个对逻辑本身的描述

逻辑思维,确实是人类天生就具有的能力。一个小孩会不停地问“为什么”,而当他得到他认为满意的答案时,他就会觉得满足。我把这种认知上的本能称为认知倾向。认知倾向有两个方面的体现:

  • 认知功能:人们在认识事物时所自发使用的功能。在逻辑这个例子中,具体表现为人们会自发地在抽象事物(比如概念)之间寻找逻辑关系,包括有没有关系以及如果有关系的话,哪个是因、哪个是果。

  • 评判功能:如果人们在使用一种认知倾向进行认知的过程中,真找到它所寻找的东西,那这就会引发出他的满足感,以至于他认为这个认知对象(就这一点来说)是有价值的。

我们现在就用认知倾向公理的方式去描述一下,我们在谈论逻辑时,到底是在指什么。

逻辑倾向公理

认知功能

  • 形式上的关联倾向:人们(在智力上)倾向去建立抽象事物之间的联系。

  • 动力上的本质倾向:人们(在智力上)倾向于喜欢本质的东西。对于已经被直接关联的抽象事物,我们用如下准则来判断哪个或哪些抽象事物更为本质:

    • 在作用于事件时,人们倾向于认为越早发生的事件就越本质:具体的体现就是因果律。

    • 在作用于概念、命题及判断时,人们倾向去认为:

      • 如果它越具有普适性和不变性,就越本质:具体的体现就是我们对普遍规律和终极理论的探求。

      • 如果B的陈述必须依赖于A,而A的陈述不必依赖于B,那么A就更本质。

评判功能

  • 人们倾向于偏好假设少而联系丰富的抽象系统,或者说人们偏好使用更多的、更精致的逻辑关系,而不是使用更多的假设。

  • 人们倾向于偏好更本质的概念、命题和判断。

通过这种方式,我们明确地描述了逻辑是什么。如果我们在思考时使用了逻辑,那么逻辑事实上就是我们在思考时使用的“隐藏条件”。而按照《哲学的重建》的原则,我们要尽力避免一切“隐藏条件”:我们使用了什么条件,就把什么条件明确地罗列出来。

当然,“逻辑倾向公理”所描述的是“普遍逻辑”或者说是“广义逻辑”:它只管逻辑的建立,和基于这种逻辑的评判,而不在意它所建立的逻辑是否合理。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神话传说和幻想小说里都有逻辑,不管它有多荒诞(我们也确实把它们称作为逻辑)。从评判的角度来说,我们更倾向于偏好一个逻辑联系丰富的神话体系,而不是一个逻辑联系简单粗糙的神话体系。

在科学研究中,只有“普遍逻辑”是不够的:它有一种对“完美逻辑”的追求。“完美逻辑”事实上是满足否定倾向公理和逻辑倾向公理的共同要求的逻辑。

否定倾向公理

认知功能

人们有一种倾向去否定任何对象,特别是抽象对象。 否定的类别包括:

  • 对象或判断自身:即认为对象或判断自身是不合理的;

  • 集合的范围:对一个集合的范围进行否定,就得到了集合的补集;

  • 精确性;

  • 泛化所引发的范围否定;

  • 对泛化结果的否定;

  • 对对象或判断的重要性的否定:认为一个判断并无问题,但并不重要,或者并不本质;

  • 等等。

评判功能

如果一个对象、判断或事件越容易被否定,则人们就越倾向于认为它是没有价值的; 相反,如果一个对象、判断或事件很难被否定,或者否定它只会得到更无价值的对象或事件,则人们就倾向于认为它是很有价值的。

这样,如果一个逻辑系统中的逻辑联系可以被否定倾向所否定,那这种“逻辑联系”就并不完美,因为它不符合否定倾向的评判功能。

  • 如果一个逻辑系统不自洽,那么这意味着否定倾向就有了成功否定它的可能性,而否定一旦成功,这个逻辑系统的价值就被降低了。因此,相比一个没有逻辑自洽性的逻辑系统,我们倾向于偏好一个具有自洽性的逻辑系统。

  • 如果一个逻辑系统 A 不完备,但我们找到了一个既蕴含逻辑系统 A 又完备的逻辑系统 B,那么这就意味着逻辑上“形式上的关联倾向”和“动力上的本质倾向”没有同时得到最大的满足(因为逻辑系统 B 的存在,这种“最大满足性”被否定了)。因此,相比一个没有逻辑完备性的逻辑系统,我们倾向于偏好一个具有逻辑完备性的逻辑系统。

看来,自洽性和完备性这些性质,是我们对一个逻辑系统的审美要求。然而,我们喜欢那样的逻辑系统,不代表那样的逻辑系统就一定存在(哥德尔不完全性定理就给出了一个例子)。

3.2.2. 逻辑对“真”的评判的权威性最终来自于哪里?

在以上的讨论中,我们把逻辑的“真”归结为否定倾向的评判功能,即否定尝试的失败引发了我们对“真”的感觉。然而,这个描述仍然是不够本质的。下面,我们来仔细探讨一下,逻辑的“真”的本质是什么,以及否定倾向的评判功能到底是如何引发对“真”的评判的。

虽然我们的逻辑倾向,也就是我们尝试去建构逻辑、去以“存在逻辑关系”为标准评判一个抽象体系的倾向,是我们的先天本能,但逻辑的有效性并不是我们先天就知道的,而是我们在不断使用逻辑的过程中发现的。因此,逻辑倾向公理并不包括逻辑的有效性

试想,如果人们先天地就知道逻辑是有效的,原始人为什么会崇拜神(这里特指对神与自然现象之间关系的理论的崇拜)?原始人会相信他们通过逻辑,就可以解释一切事物吗?一个人相信逻辑的有效性,是因为他见过逻辑的威力,比如在数学和自然科学中。对于从未见过逻辑威力的人,即使是现代人,也难以相信逻辑会具有这样的威力。牛顿用数学和逻辑解释了在那个时代人们能见到的几乎所有力学现象,引发的是惊奇:那个时代的人并不像今天的我们那样从小就接受科学教育并因此对这个事实习以为常。

那么,逻辑的“真”来自于哪里呢?很简单,继承自现象的真。与现象不同,逻辑的结论并没有自足的真,因此我们才需要对它进行验证。那么如何验证呢?事实上最终都是通过现象来验证的。如果一个逻辑推理包含的情况是有限的(在实际中,一般在情况数比较少的情况下才具有可操作性,但计算机技术的进步给我们带来了更多的可能),我们可以通过“穷举”的方法去验证,也就是验证每一种情况所对应的现象。如果一个逻辑推理包含的情况是无穷多的或者包含的情况实在太多,我们则可以通过采样的方式来验证。那具体应该如何采样才更能说明它的有效性呢?当然是以否定为驱动的采样。除了为确证在一个采样点上结果的重复性实验或者演示性实验,我们要尽量去找以前没考虑过的情况,或者说是这种理论更可能出错的情况(也就是不符合现象的情况)。而对这种情况的寻找,经常是由否定倾向驱动的。

那么,否定倾向具体是用什么方法去尝试否定一个理论呢?最基本的方法是找反例,也就是找一个事实或者说是现象:如果成功了,否定倾向就使用现象的不可否定性去否定了那个理论。除此之外,否定倾向还可以使用其他的,被认为更可信的理论去否定这个理论。然而,对于那个更可信的理论而言,它的可信性最终也来源于现象:它的推导结果与很多现象一致。因此,那个“更可信的理论”并没有绝对的权威性。如果我们找到了一个现象,而这个现象支持我们的理论却不支持那个本来更可信的理论,那么那个本来更可信的理论就变得不可信了。

我们当然还要问,逻辑在判定“真”这个问题上的有效性,究竟有多高呢?虽然我们不能先验地知道逻辑的有效性,但我们通过经验可以知道,它的有效性是极其高的。现代数学和现代自然科学是建立在逻辑的基础之上的,而所有的数学规律和自然科学规律都经受住了现象的检验,因此逻辑至少经受住了所有这些现象的检验,而这已经足够强了(显然逻辑还经受住了其他方面的检验)。

3.3. 为什么说数学和自然科学的“真”同样继承于现象的“真”

在上一节中,我们论述了“为什么逻辑的真继承于现象的真”。现在,我们就可以继续讨论为什么数学和自然科学的真同样继承于现象的真。我们之所以用这个顺序来探讨,是因为现代数学和现代自然科学是建立在逻辑的基础之上的。因为现代自然科学同时又是建立在数学的基础之上的,所以我们先来讨论一下数学。

3.3.1. 数学中的情况

数学是人们基于抽象的数学对象进行的逻辑建构(数学关系也是数学对象的一种)。数学作为一门语言,和任何一门语言一样,真正要表达的并不是纸面上显示出来的符号,而是那些符号指向的抽象对象组成的抽象系统。如若不是这样,一个人只需要背诵,就可以学会一切东西,但现实情况显然不是这样。我们在学习和思考数学问题时,事实上是在进行建构。比如我们在学习一个定理时,事实上是先搞清楚这个定理涉及了哪些抽象的数学材料,这些数学材料有什么性质,再搞清楚使用这些数学材料进行抽象建构的过程。如果我们最终建构出了一个符合书上定理描述的结论,而且所有的步骤都与书上描述的一致(包括对过程中使用的定理的理解),那么我们才能说,我们理解了这个定理。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之所以可以确定这个定理为真,是因为我们通过自己的建构得到了书中描述的数学现象,而这个数学现象和书中描述的一致:简而言之,我们在理解的过程中,建立了符合 \(sRo\) 这个形式的数学现象。当然,书中的定理不一定就是正确的,我们的理解也不一定是正确的,但即使我们的建构方法有问题,它仍然是我们建构出来的现象:通过如此的建构必然得到如此的现象,虽然这个建构过程可能不满足一些应该满足的条件。这就像上面说的,一个小孩,即使做错了题,那也是无可否认的现象。

数学的一个特点是使用变量:这使得表面上的一个数学构造,事实上对应了多个,甚至无穷多个数学现象,而无论哪个数学现象,都符合推理中的形式。这使得数学推理具有了广泛性。

在我们建立了一个数学理论之后,如果发现了一个反例(数学世界中的现象),那么因为这个反例作为数学世界中的现象(首先要保证它是这个数学世界中的现象,而不是其他数学世界中的现象:数学世界可以有很多种,比如欧氏几何和非欧几何是不同的数学世界)具有不可否定性,这个数学理论就必然是有问题的。因此,我们的建构过程必然是有问题的,要么是逻辑本身就是有问题的,要么是我们在建构的过程中使用了错误的材料(不满足这个世界的性质的、其他世界的材料),构造出了事实上不属于这个数学世界中的现象(但这个现象仍然是不可否定的)。如果以前的用于建构的逻辑体系对于这个问题确实不能得到自洽的结果,那么我们应该改造逻辑体系(比如康托尔提出用集合的势来比较集合的大小)。

从上面的讨论,我们可以总结出,我们在数学中的要求,仍然是数学理论符合数学现象,而不是数学现象符合数学理论:换言之,在数学领域,现象一样具有自足的、不可否定的“真”。

3.3.2. 现代自然科学中的情况

现代自然科学是建立在逻辑和数学之上的。先验地来看,我们并不能知道自然科学可以成功建立在逻辑和数学之上。事实上,只有近代欧洲人发现并探索了这条路,发现它原来是可以走通的。我们先就自然科学的代表——物理学——来看看自然科学到底是什么。

  • 物理学研究的对象是经验世界,但物理学并不等同于经验世界中的任何东西。严格来说,我们对于经验世界,只知道“我们观测到了什么”,而不知道“我们观测到的东西,如果脱离了观测,究竟是什么”。

  • 翻开任何一本物理课本,你会发现理论物理是一套数学模型。我们之所以可以使用这样一套数学模型,是因为我们发明了一些测量的方法去得到了物理量。因此,测量使得我们可以把自然中物体的性质对应到数学结构上去。

  • 我们在使用这套数学模型研究一个物理现象时,模型的输入是我们观测到的初始条件和边界条件,输出是理论计算结果。而为了评判这个计算结果的正确性,我们用实验来验证计算结果和观测结果是否相符。

  • 由此,我们可以得知,一个成功的物理学理论,只需要满足使用以下两种操作,会得到在误差范围内可以被认为是相同结果:1)观测初始条件和边界条件——>纯粹数学计算得出结果;2) 系统在自然中演化——>观测自然演化的结果。而我们从这个要求,决不能严格推出:“纯粹数学计算”和“自然演化”在任何意义下都是同构的。

  • 因此,物理学只是模拟经验世界中的事件,而不能说是这个模拟系统中的所有细节都与自然系统中的所有细节一一对应相同。这就像我们用计算机仿真任何东西,比如我们仿真水的流动,虽然可以得到准确的结果,但是计算机仿真使用的是电路和电能,而不是水。我们也不能因为仿真结果准确就认定:水的本质是电路和电能。同样,我们在量子力学中使用波函数,也决不意味着波函数本身一定在外在世界中存在对应物。

  • 有人可能会问“物理学中的时间是连续的还是不连续的”,我们必须先要明确知道什么叫“物理学中的时间”:是在物理测量中的时间,还是数学模型中的时间。

  • 对于测量中的时间,理论上可测的时间的一个下界是普朗克时间。

  • 至于数学模型中的时间是不是连续,只要去看那数学模型本身就可以了,看在那个模型中,时间的定义域是什么。如果在这个数学模型中,有任何对时间进行求导的操作,那在这个数学模型中,时间必然是连续的。

  • 但我们要清楚,我们所有以上的结论,只适用于“测量模型”和“描述演化的数学模型”,而不一定适用于任何其他东西。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更加确定,“存在物理规律,而且物理规律可以用数学来描述”这个事实绝对不可能是我们先验知道的。如果我们把这个思路讲给一个原始人听,他估计会觉得我们这样做是疯狂的。但如果我们把理论的结果和自然现象作比较,让他意识到这个理论事实上是被海量的自然现象所支持的,他就慢慢会选择接受这套理论:而这事实上因为这套理论不但得到了现象的背书,而且还满足了否定倾向和逻辑倾向的评判功能。

事实上,自然科学的“真”继承于现象的“真”这个现象,比在逻辑和数学中的情况更为显然,因为科学家一直把实验作为检验一个理论是否有效的最高标准。但在我们探讨了逻辑和数学的“真”的来源之后,我们就可以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待自然科学的“真”,以及理解为什么自然科学事实上是一个类似于奇迹般的存在:决不是随便一个文化只要发展下去,终归一定会发展出自然科学。这就像并不是随便什么动物一直进化下去,都一定会产生高等智力一样。发展出科学的过程,事实上需要很多机缘巧合。

3.4. “本质”是什么?现象和本质谁更“真”?

当代中国人,在很小的时候就熟知“透过现象看本质”这一句名言。在我们接受教育时,学到了很多的“本质”,比如数学和物理规律,更是深深地感受到了本质的“威力”,甚至可以说是产生了一种对本质的“崇拜”。之所以会这样,一方面确实是因为数学和自然科学如上所述,是奇迹一般的存在,另一方面则是因为学生在学习时,使用的是学习者的心态而不是理论构建者的心态。他们学习的,是众多经受过时间考验的理论,因此一般来说,他们很难能成功否定这些理论。这样,否定倾向的评判功能会被不断激发(或者说是理论一再被学生自己构造出的——包括去为了去否定这些理论而构造出的——现象所证实),从而产生了“真”的感觉。如果学生真的去尝试创建理论,他们就会发现,要建立一个具有书本上定理和定律那种既有普遍适用性,又高度可信的理论有多难(对于很多学生来说,把现有理论学会已经很难):绝大多数理论会被现象所轻易否定。

通过前面几节的论述,我们清楚地表明了,任何理论的“真”都继承于现象的“真”(逻辑、数学和自然科学之外的情况可以用同样的方法说明)。在数学和自然科学的研究中,这事实是研究者一直遵循的原则 ,虽然他们未必能明确说出这些原则。然而,在哲学研究中却不是这样。哲学家们一直想探究本质。对本质的探究甚至成了哲学的“标签”:如果其他学科中的一些分支也致力于对本质的探究,它们也往往会被冠以哲学的标签,比如数学哲学,比如量子力学的哲学解释。

我们不能说对“本质”的追求有什么问题:对本质的追求事实上是逻辑倾向的具体体现。但在其他基本所有的学科中,科学家都试图让理论符合现象。很多哲学家则不同:他们通过归纳得到一个“本质”,并试图用那个本质去解释一切现象(至此并没有什么问题):当解释不了时,他们有时会歪曲地解释,甚至不是去修改理论,而是把现象污蔑为“个别的”、“偶然的”、“相对的”和“不可靠的”。这种本末倒置、削足适履的做法是极其有害的:它会使得一个哲学体系发展成一个笑话。我们把这种行为称为哲学家的“精神胜利法”也不足为过。

那么,哲学家找到过什么样的“本质”呢?我们在这里用康德著名的“自在之物”作为例子来讨论一下:这段讨论事实上也适合于其他的“本质”,比如柏拉图的理念,叔本华的意志,黑格尔的绝对精神,道家中的道,佛家中的佛,等等。

康德说,自在之物是现象的基础,也因此是现象背后的“本质”。那为什么现象需要一个基础呢?这事实上是逻辑倾向引导我们去思考的结果,也就是为一切事物找原因。如果我们找不到原因,那么逻辑倾向就永远得不到满足,让我们有“不完美感”。这种不满足感,不停驱使我们去为现象找一个原因。我们从现象中,归纳得到了主体和客体,然后再去想象一个不依赖主体和认识的客体(或者更严格地说,是剥离掉主体和认识之后剩下的东西),然后我们再去想象在我们的认识之外,真的存在这样一个东西,也就是自在之物。因此,自在之物是基于想象的想象,是把我们把我们的想象泛化到我们所有认识之外的结果。虽然“自在之物”这词强烈地暗示我们它是独立于我们的想象而存在的,但这改变不了它仍旧是我们的想象的本质。我们把这样一个“基于想象的想象”当成“本质”,事实上是荒谬的。

但“自在之物”似乎又有它存在的价值。这是为什么呢?因为它满足了我们的逻辑倾向,为现象找到了原因。那“自在之物”本身的原因呢?对不起,自在之物因为脱离了认识关系,因此无法被认识,无法被描述清楚。因此,我们如何去为它找一个原因呢?逻辑链接在这种模糊性中被强行结束了。

因此,哲学家为我们找到的“本质”都是些什么呢?都是一些看起来能解释一切,然而又说不清楚的东西。这虽然在形式上好像满足了我们的逻辑倾向,但事实上只是自欺欺人的做法。然而,这种对“本质”的探寻,竟然成了哲学的传统,好像不这样探寻就不是哲学。这完全是把哲学带上了一条不归路。在这种探寻中,人们的思想失去了独立性,反而被逻辑倾向这个思考工具所支配,能得到什么有意义的结果呢?哲学的目的难道不应该是对一切现象作的统一解释吗?谁规定了哲学只能用什么样的方法,甚至在一种方法失败后仍然只能用那种方法?

3.5. 逻辑是哲学讨论的最终标准吗?逻辑在讨论哲学问题时有没有局限性?

在上一节中,我们探讨了逻辑倾向对哲学讨论的一种误导:对本质的一味探寻。事实上,逻辑对哲学的负面影响不止于此(我当然不否定逻辑的巨大价值)。我们现在继续来探讨这个问题。

如果哲学的研究目标是一切事物,包括未来的事物,那么使用逻辑来研究,首先就遇到了一个最根本的问题:全集不确定。因为全集不确定,所以我们对一个集合进行否定,并不知道它的补集中到底能包含了一些什么。而否定在逻辑中是无比重要的:矛盾律和排中律事实上是对否定的刻画。比如,我们在逻辑中使用的定义方法是“属加种差”。如果我们知道全集中都可能有些什么,这个方法是有效的,但是如果做不到这一点,则可能得到可笑的结果。比如柏拉图说“人是没有羽毛的二足动物”:如果就柏拉图见过的动物(全集)而言,这应该是没什么问题的。但柏拉图显然不知道有霸王龙:既然霸王龙也是没有羽毛的二足动物,按柏拉图的定义它就应该是人。所以我们不能说柏拉图的定义有问题,但如果我们承认他的定义没有问题,就必须因此承认拔了羽毛的鸡和霸王龙都应该叫人。我们当然可以附加上更多的“种差”,使得拔了羽毛的鸡和霸王龙被排除在“人”的定义之外。但天知道我们未来会发现什么新的、奇怪的物种(包括人在未来可能发现的外星物种或者人造物种)?因此,因为全集的不确定性,我们难以用逻辑去界定我们讨论的对象。这使得单纯使用逻辑,我们无法去面对一切可能的事物进行哲学探讨。

那逻辑除此之外还有没有其他问题呢?当然有:逻辑只能对已有的概念进行整理,而不能解释概念是怎么来的。如果哲学的研究目标是一切事物,它就必须能解释概念是怎么发生的:这比如何对概念进行整理,是更为“本质”的工作。如果没有概念,那么逻辑根本没有用武之地。因此,如果哲学不能解决概念如何发生的问题,而只对一个共时平面内的已有概念进行研究,那是无论如何也不能被称为是研究“世界本质”的。

正因如此,逻辑倾向公理和否定倾向公理,在《哲学的重建》的公理体系中,组成了第四组公理。那第一、二、三组公理要解决什么问题呢?它们要解决的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概念的发生原理以及人们产生新概念的方法。当然,这些公理不仅仅能解释这些问题。这四组、八个公理事实上可以被自由地组合和迭代使用,来解释人类思维中发生的种种现象。这些公理并不是用来描述静止事物的,而是用来描述人类认知对信息的操作方法。最终目标是形成一套“思维动力学”,不仅仅去解释思维中的现象,而且去帮助我们去更好地运用这些思维方式。

也许,对于看完本文并对《哲学的重建》感兴趣的读者,从以下这章开始阅读是个不错的选择:“认知倾向公理概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