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关于《哲学的重建》这本书的未来构想(II):伦理学理论

伦理学像哲学一样,在当代遭遇了危机。甚至可以说,伦理学遭遇了更大的危机,因为随便给出一个伦理问题,它都可以对应一个现实中的决策问题,而这种问题则可以进一步被转换成优化问题。之后,我们就可以用数学方法去解决这个问题,比如用博弈论方法或者数值优化算法。当然,一个伦理学问题有可能被转换为不同的优化问题,这取决人们对目标函数的选取,比如是个人的利益最大化,还是小团体的利益最大化,还是社会的利益最大化,等等。很难否认的是,掌握了这个工具后,很多人会利用学到的知识去最大化自己或者小团体的利益。但这并不一定非要与其他人的利益相冲突。亚当·斯密就给我们展示出了“共赢”的可能性。共赢也成为了现代经济中的一个重要话题。然而,伦理学难道应该就单纯变成冷冰冰的“利益优化”吗?我想,有不少具有伦理直觉和道德感的人,对此很难接受。当然,从进化论的角度来说(假设进化论是正确的),伦理直觉和道德感也可能是进化的结果,而那种进化也是以某种“利益”为导向。然而,即使如此,我们仍然想要描述清楚,伦理直觉和道德感究竟是什么。毕竟,生物学中的物理描述与主观世界中的伦理观念之间仍然存在着巨大的鸿沟。

需要注意的是,本文是《对〈哲学的重建〉的说明、补充和展望》的一部分,需要读者至少对《哲学的重建》中的八个认知倾向公理有一定的了解,比如读过这个系列的前续文章或者《哲学的重建》本身。

11.1. 认知是伦理的基础

《哲学的重建》的出发点是认知,并希望在认知的基础上进行扩充,去进一步解释伦理、美学等其他方面。之所以选择这样一个出发点,是因为至少就我个人而言,认知是更容易被清楚地反思的,或者说对于之前时刻的认知过程,在后来时刻是比较容易被“复现”出来的。

那么,以认知研究为基础进行拓展去研究伦理,是可行的吗?我认为是可行的:虽然伦理也存在其他基础,但是认知无疑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没有认知就没有伦理。伦理关注的是一个人对待他人或者他物的态度,而要使这有可能,这个人就首先要有认知他人或者他物的能力,而这事实上就说明了他一定使用了认知中的对象化能力(倾向)。如果他会对他人或他物进行区别对待,那就说明他一定使用了比较能力(倾向)。

11.2. 伦理的起点是“我”

在《哲学的重建》的认知架构中,现象是我们可以认识的最原始的材料,而主体和客体都是从现象中分析出来的。这样的话,自我与他人之间就产生了天然的界限,因为“我”是认识者而他人是被认识者。有人肯定会说,在他人认识的现象里,他也是认识的主体啊,难道有什么区别吗?从认识论的角度来说,当然是有区别的,因为“我”无法直接认识他人认识的现象,甚至更严格地说,无法确认他们的认识的存在性。比如两个人看同一幅图,A 觉得它像兔,B 觉得它像鸭,那么 A 虽然可以尝试去“模拟” B 的经验(B 所经历的现象),但无法“复制”它。A 可能会模拟成功,觉得这幅图从某个方面去看也蛮像鸭的,但他的感觉和 B 的仍然不一定一样:B 完全可能是从别的角度觉得它像鸭的。因此,用最严格的怀疑论观点来看,我们无法认识他人的意识,也无法确定他人意识的内容,甚至连他们的意识存在与否都不能完全确定。这就在认识上给了“我”以独一无二的地位。

把“我”作为伦理学起点的另一个原因是,“我”对他人的情感是“我”对自己情感的外化。从认知发生顺序来说,一个人只有先爱自己,才能爱别人。“爱别人”这种情感是从“爱自己”泛化出来的。然而,这种情感一旦产生,就有了一定的独立性。一个人在极端的情况下,可能变得不爱自己,甚至厌恶自己(否定倾向的结果),也可能考虑别人的感受多于考虑自己的感受。以“我”为起点把讨论伦理,就是把认知以外与伦理相关的东西都在根本上归结到“我”身上,之后再通过各种认知操作“转移”到他人身上(至于具体的过程,我们在后文讨论)。不这仅带来了讨论上的方便,也是符合事实上:我们并无法真正感受别人的情感,最多能做到的只是推测。

11.3. “我”与“他人或他物”的关系

如果把人看作一个系统,那么每个人对应一定的激励(五感知觉)就会给出响应。然而,这个响应比较复杂:它不仅仅与当下系统的输入有关,也与之间系统的状态有关(比如记忆),而且我们也难以断定它是一个确定性系统,或者弱化一点说,以目前的能力,我们不能完全预测这个系统的行为。对于人来说,系统的输入就是五感,而系统的输出就是动作,包括动作的结果,比如说话、写字、肢体语言等等。

因此,一个婴儿在对象化出他人和他物之后,比较倾向就有了起作用的机会,特别是去把他人或他物与“我”进行比较。通过认识他人的长相和行为等与自己相似的因素,相等倾向开始起作用,来形成了“人”的概念(一开始可能只是对亲近的人有概念),或者更准确地说,是意识到了“我”和他人之间的相似性以至于认为“我和他们是一样的”(相等倾向的结果)。以上事实上是抽象化过程在伦理领域的具体体现。

我与他人或他物的相似性,是伦理的起点。这种相似性引导着人去进行泛化,比如一个人如果在一种情况下觉得快乐,他就经常会通过泛化去认为别人也在那种情况下也会觉得快乐。他把“我”泛化为了“我们”,把“对我的爱”泛化成了“对我们的爱”。婴儿对于“我们”的范围的拓展,通常需要一个过程:首先把妈妈加入到“我们”的范围内,然后加入其他家人,之后才是幼儿园里的老师和小朋友。至于拓展到全人类,那可能是很久以后的事情了(他首先要产生“全人类”这个概念)。要注意的是,在泛化倾向引导下,“我”的概念不仅可以拓展到由人组成的“我们”,也可以拓展到由与非人类组成的“我们”。这样,小孩就可以对小动物产生感情,因为他发展小动物在很多方面和他也有类似之处(泛化的基础)。进一步的泛化也不是不可能的:比如在从素食主义演变到果食主义的过程中,人把情感进一步泛化到了植物身上;比如日本文化中的“崇物”甚至把这个范围扩大到了无机物上。然而,在伦理学之外,这种现象也并非罕见,比如语言中的主谓结构也可能是从“我与非我之间的作用”扩大到也可以适用于“非我与非我(也可以是我)之间的作用”的。

相反,一个智力十分低级的生物,虽然也能分辨自我和非我,但可能无法认知他们之间的相似性、无法泛化,也无法产生道德感:比如鱼有时会吃掉自己的鱼籽,但哺乳动物通常不会。但对于一些很依赖嗅觉(包括犁鼻器)的生物而言,如果幼崽沾上了陌生的气味会使它们不安:在种情况下,自我泛化的过程受到了阻碍。

然而,否定倾向会试图否定以上这个对“我”进行泛化产生的结果,来强调“我”与他人或他物的不同,去否定把“我的情感”或“我的物品”与其他人共享的行为。而这是很容易成功的,因为显而易见,“我”确实拥有很多不同于任何其他人、其他物的特性,是独一无二的。这样,伦理上的一对基本范畴——亲疏——就产生了。需要注意的是,在人的认知过程中,首先发生的是对“我”的泛化,然后才是对这种泛化的否定。

11.4. 平等这个概念的起源

伦理学中的另一个中心概念是“平等”。而这个概念的产生是相等倾向和泛化倾向的共同作用。。相等倾向在正向功能是把一些原本不一定相同的东西当成一样的来看待(这经常是一个非理性的,或者说是“下意识”的过程,用我的话来说是“由意识的下属部门而非意识本身完成的”),它的反向功能就是如果人们真的在某个东西中发现了相等的东西,他们就会因此更喜欢这个东西。比如人们喜欢排列整齐的东西(甚至会有这方面的强迫症),具有相等元素的东西(比如对称图形),文章的首尾响应,诗歌的格律,等等。相等倾向事实上是人之所以会进行抽象化,产生抽象概念的主要原因之一。

“人人平等”这个概念要想产生,首先就要有“人”的概念,而“人”的概念则是相等倾向的产物。并且在“人”这个概念产生之后,人们如果仅仅去思考这个概念时,就会倾向于把人都看成是一样的,因为在“人”这个概念中,人们之间具体不同的细节被抽离掉了。这样,泛化倾向就会引导我们去想:既然我们都是人,也就是我们就有相同的“本质”,那么我们也应该有相同的地位。这样,“人人平等”这种概念的原型就出现了,也就是在抽象意义上人格的平等。

然而,“人人平等”这个概念本身还过于泛泛。在对它进行具象化时就产生了很多种可能。比如具体到刑罚上,就可以产生“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想法;具体到伦理实践上,就可以产生“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观念。在经济分配上,如果认为每个人的劳动都是平等的,就产生了按劳分配的概念;如果认为每个人的收入应该是平等的,就产生了平均分配的概念;如果认为每个人产生的成果应该平等对待,就产生了按效益分配的概念。

相等倾向的评判功能反过来决定了,如果一个伦理命题中蕴含着相等的形式,那它就可能会引发我们对它的偏好。一个经典的例子是康德的“绝对命令”,它的普遍性和绝对性意味着与具体涉及个体的无关性,因此就激发了相等倾向的评判功能,给我们以一种伦理上的美感。相等倾向的评判功能决定了,我们对另一个人用相等倾向认知功能产生出的伦理想法,有进行认同的认知基础。

11.5. (认知)倾向所组成的伦理动力学

如果我们客观地去看待一个婴儿的成长,我们会发现他最先出现的不是伦理观念,而是对自我和非我的观念:在这种观念的指导下,他企图把一切占为己有。这是最原始的本能倾向的体现,我暂且把它称为“自我倾向”——它属于本能倾向而不是认知倾向,因为它可以是盲目的、非理性的,而并不一定需要认知的参与。

当婴儿渐渐有了认知能力后,认知倾向就开始引导它去把本能倾向带来的结果进行泛化,开始查觉别人也觉得拥有的东西越多越好。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就有两条路可走:

认知倾向占主导的路:这条路是以理性概念为主导的,比如一般的“人”的概念。这条路的起点就是我们上面提到的认知倾向运动得到的“平等”观念。然而在“平等”观念产生之后,否定倾向就试图否定它:得到“平等”的理由充足吗?不同的人虽然都是人,但他们有着各种不同,凭什么平等?然后,认知可能会从现实中找具体的例子,来看看这种伦理观念会导致什么样的结果,是否符合我们的评判。以这样的方式,否定倾向和逻辑倾向组成的理性思维就可以去逐渐去构建一个精密的伦理体系。这个体系不管最终是偏向平等还是偏向不平等,它都是一个符合逻辑的体系,一个类似法律的普遍适用的体系。 自我倾向占主导的路:这条路是以非理性诉求为主导的:虽然在这条路上,人们也会把“我”泛化成“我们”,但这个“我们”是一个利益共同体或者是谋利的中心,而不是一个纯粹的理性概念。在这条路上,自我倾向凌驾于认知倾向之上,并驱使认知倾向为它谋利,比如使用逻辑倾向去进行精密的谋划。在这条路上,利益是第一位的,理性只是为利益服务的工具。这种人甚至会从第一条路中借来一些伦理观点来维护自己,但并不是把它当法律用,而是把它当用完了就可以扔掉的餐巾纸来用。然而,我们不能否认这种“工具理性”的价值:在很多情况下,它还是有积极作用的。 而具体的人是复杂的:他们可能经常在这两条路中间变换。(认知)倾向公理的一大优点就是它可以容纳很多的可能性,因为它指向了很多条可能的路,也就是倾向,而并不断言一个人一定要理性或者一定要非理性,或者一定要选择去走哪条路。既然在主观世界中,我们真实地感受到了自由意志(虽然在客观世界的对应可能是被决定的),那么(认知)倾向公理作为描述主观世界的规律,就必须要容纳这样的自由度。如果没有这种自由度,人们从根本上就没有进行选择的可能性,伦理学也无从谈起了。

至于这两条路究竟哪一条好,或者在什么时候选择哪条路更合理,我则并不想匆忙给出结论,因为哲学首先是描述和解释现象,然后才是给出建议(甚至不必给出建议)。因此,这里第一位的任务是解释人类各种伦理观念的产生原理。哲学层面的伦理学的主要任务是,在那些看起来可能互相冲突的伦理观念背后,找到统一的解释。

11.6. 什么是价值

价值首先是判断的结果,也就是说价值是理性思考的结果。在这个意义上来说,单纯地感到“快乐”、“幸福”这些过程本身都无所谓价值,但它们可以是价值判断去评判的对象,在经过评判后它们才被赋予了价值。也就是说,“价值评判”虽然是一个理性的行为,但是这个理性行为的结果,则有可能把价值赋予“快乐”这些理性以外的东西(当然也可能把价值赋予理性的东西)。

因此,任何物,不论是“实在的”还是“抽象的”,不经过评判就无所谓价值。“价值的本质是什么”正蕴含在价值评判的过程之中。比如,假设我们把“不变之物”当作是最有价值的东西,那么我们就可以问:如果这个不变之物是一个无比邪恶的东西,它还是最有价值的吗?如果它是一个极为有限的东西,它还是最有价值的吗?这样,似乎光“不变”还不够,还需要加上更多的东西,比如“善”甚至“至善”,比如“广泛”甚至“无限”。在这个过程中,价值判断的结果事实上在引导我们去“建构”一个更有可能符合(下一轮)价值评判的东西。当然具体是否真的建构出了那样的东西,仍然要用下一轮的价值判断去评判。

那么,人究竟是如何进行价值评判的呢?事实上,人有一些先天倾向,而评判,包括价值评判,都表现为这些倾向的满足或不满足。

  • 比如,为什么“不变之物”是有价值的呢?这是因为如果一个东西是变的,那么它的价值在时间上就是可以被否定的,或者说在这一点上得到了“贬值”。因此,“可变之物”未必没有价值,只是如果其他条件相同(因此引发的其他价值判断也很同),那么它和“不变之物”在这一点上比起来价值就有所差距。这正是“否定倾向的评判功能”的体现:否定倾向代表人们去否定任何事物的倾向,而否定倾向的评判功能则在否定失败时被触发(表现为判定被评判对象在这一点上有价值),引发了“真”的评判。

  • 然而,是不是只要一套理论无法被否定,它就可以满足人在理智上的所有评判了吗?那也未必。一个极端的情况是为每个现象附加上一个只适用于那个现象的理论(因此也没有自洽性问题),但这种理论极不符合我们的逻辑倾向:逻辑倾向一方面试图去寻找联系,去寻找原因和本质(正向功能),并对于存在联系、原因和本质的理论体系给予正面的评判或者说是价值(反向功能或者叫评判功能)。

这样看起来,一种“价值”如果同时满足了人们的否定倾向和逻辑倾向,那这种价值就比只满足其中一种倾向的“价值”更大。那除此之外,是否还存在其他的倾向呢?当然有。首先,人的倾向并只不包括“认知倾向”,还有心理的、情感的倾向:

  • 人最本能的倾向是保护自己、尽可能为自己谋利的倾向,而这种倾向被理性评判后,就成了一种价值。

  • 一种在伦理上相当重要的倾向是相等倾向。在伦理上,相等倾向的表现就是把所有的人都看作是一样的,也就是“大家都是人”。之后,人们继续运用“泛化倾向”,去得到“既然我们都是人,所以我们应该有相同的 xxx”。在这种思维运动下,人们产生了“平等”的概念,并赋予了它价值,因为它符合相等倾向的评判功能。

显然,“保护自己、尽可能为自己谋利”与“平等”这两种价值相互冲突。然而,这正是事情的本来面目。人具有多种倾向,而在一个方向上(比如逻辑,比如伦理),所有的倾向并不一定会同时被得到最大的满足。比如一个人知道逻辑有价值,但觉得学起来太累,也因此不喜欢它:在这里,一种非理性的评判就压倒了理性的评判。比如一个人知道抽烟有害健康,但就是戒不了:这也是因为(对“如果我吸烟的话会怎样”的构想所进行的)本能倾向的评判在某些时候压倒了认知倾向的理性评判。即使一种倾向的内部,在它作用于不用对象时,也经常会有矛盾之处。比如平等究竟是平均分配(表现了在人头上的平等)还是按劳分配(表现了在劳动单位产出上的平等)?这两种平等一般是不可兼得的。

因此,多种倾向(以及“倾向组合而成的联合模式”)为我们树立了很多“目标”或“目的”,有现实的也有理想的,有短期的也有长期的。然而,“目标存在”不代表“目标都能达到”。即使在数学这门作为逻辑严密的典范学科中,自洽性和完备性也不是总能达到,正如哥德尔不完备性定理表明的那样。况且,倾向是不断运动的而不是一成不变的,各种倾向的“占比”在不同时刻也不必相同。人们有的时候喜欢去搞一些逻辑严密的东西(逻辑倾向和否定倾向主导),有的时候只想放松一下感受生活(心理倾向主导);有的时候更喜欢做一些天马行空的想象(认知倾向的正向功能主导),有时则更喜欢去批判一些东西(认知倾向的评判功能主导)。同样,在伦理上,人有的时候觉得个人要求得到满足更为重要,有时觉得公平性更为重要,而且不同的人对此也有不同的总体偏好。

那么,价值的本质是什么?如果我们说它是任何一个固定的东西,它都会变成进一步价值评判的对象,去试图找出它不完美的地方,等等。所以,如果说价值非要有一个本质,那它应该就是“价值评判本身所具有的性质”。但那又是什么呢?事实上,你需要做的仅仅是“认识你自己”,反思你是究竟如何进行价值判断的。这个观察(过去的)自我的过程和观察自然现象事实上并没有什么区别,只是一个观察的对象是内在的东西,一个观察的对象是“(我们经常认为是)外在”的东西。

当然,价值可以被研究,甚至可以被定量化地研究,比如只研究经济上的、用货币值表示的价值。然而,那事实上只是某一种特定的价值,而且它对应的倾向并不一定总在你那里占据主导地位。价值的本质也不应该是某些空想的东西,比如一个“比任何价值学说都更理想的价值学说”:首先,因为所有倾向并不能被同时满足,所以这样一个东西并不能存在;另外,它并没有绝对性,因为它的价值是倾向的评判所赋予的,也有可能被倾向的进一步运动所推翻;再次,如果那个东西没有被证明是在实践上可以达到的,它就只是一个像艺术品一样的想象而不应该被称为什么学说。


目前现在这套伦理学还只是一个框架,中间仍然有很多内容有待完善,希望有志同道合的人也能加入到这项工作中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