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关于认知的基本讨论

在本章,我们将介绍一些本书中关于认知的基本概念。 想获得关于认知的知识,我们就必须用认知来研究认知本身。 虽然如果不做细致地分析,我们容易“逻辑地”以为,一个东西对其本身进行研究是不可能的,因为这将是一个循环论证。 这段论证从形式来说,本没有问题,但是人们往往错误的诠释它:这里的“一个东西”的“本身”指的是“完全相同的这个东西”,所以也包括时间。 所以说,人只是不能对当下的自己进行研究,但却完全可能对过去的自己进行研究。

5.1. 意识的自我认知

人可以用两种方式认识自己:从外部和从内部。 从外部,我们可以通过自己和周围物体的相互作用认识自己: 比如我们可以通过镜子观察自己,可以观察自己的行为以及这种行为的后果。 我们甚至可以通过科学的研究来了解我们自己。 通过解剖学,我们可以了解关于人体内部的肌肉、骨骼、脏器等方面的知识。 通过统计学,我们可以对人群的行为进行研究。 运用现代观测手段,我们了解了细胞和DNA这样的微观结构。 生物成像、计算机处理等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我们可以对人体进行动态的研究,而不仅仅是静态的观测:比如生物电是如何传导的, 比如细胞是如何在内环境中进行物质交换和能量代谢的,比如大脑在思考时,脑细胞之间究竟进行了什么样的相互作用。 从外部研究大脑和意识,是科学的工作。

人同样可以从内部来认识自己,这通常被称为意识的自我反思。 但是对于“当下的自己”,别说研究,就是完全控制都有困难:人有时可能会做出连自己都觉得意外的行为。 人的记忆,给“人仅用意识去研究过去的自己”提供了可能。 在记忆中,我们存储了一系列的“事件”,比如我今天早上吃了什么,做了什么。 而且会去分析,我当时为什么会这么做,做得对不对,好不好。 人甚至还会自己进行“训练”:以后我遇到相同或类似的情况应该怎么办。

我们把意识对其自身过去的行为所进行的思考,叫做反思。 人的意识,起码在意识其自身的反思来看,是有自由性的。 我们感觉到,我们有很多自由的选择,至于究竟如何选择,则是遵循自己的自由意志。 然而,这并说明不了人一定可以自由选择:有可能我们感受到的“自由选择”过程本身,就本身是由确定性规律支配的。 这就好像我们在看电影时,感觉电影里的人可以自由选择,而实际上,在我们看这电影之前,电影里所有的细节都是固定好了的:即使一个人做一个决定摇摆不定,那个“摇摆不定”过程的本身,在电影里也是早就规定好了的。 至于人究竟有没有自由意志,我并不知道,所以对其所有可能性保持开放态度。

因为意识连自己都不知道它当下要干什么(如果体现在行为上,是“下一刻”的行为),而且人们一般也不能记住过去意识中发生过的所有事情,所以我们用对意识进行反思的方法, 并不能得到任何关于意识完全确定的知识:这里的“完全确定性”,指的是像在牛顿物理学里那样,我们可以知道意识在任一时刻到底做什么。

虽然如此,对意识进行反思,我们可以得到另一种知识:大脑必然在之前某一时刻做了某种工作,否则当下的意识或者行为就是不可能的。 需要注意的是,我们在这里说的是“大脑”而非意识:因为这工作并不一定是意识做的。 我们的大脑所做的事,比我们的意识所做的事,要多得多:对此问题的详细讨论,见“意识及其下属部门简介”。

5.2. 认知的常用评判标准

一个哲学体系需要一系列的评判标准。 在以往的哲学里,最高的标准可以是逻辑、经验、体验,凡此种种。 一个哲学体系选择了哪个标准,往往是由这个体系建立者的个人好恶决定的,虽然那个建立者并不一定明确地清楚这一点。

  1. 在理性主义者那里,逻辑是最高的标准。但如果说逻辑是最高标准,那逻辑本身从哪里来呢?逻辑的合法性本身又是什么呢?

  2. 在经验主义里,经验是最高的标准。但如果说经验是最高标准,那为什么经验主义哲学家会使用逻辑为经验的重要性进行辩护呢?如果只有经验,没有逻辑,那是产生不了哲学的。

5.2.1. 认知与逻辑

虽然哲学家最重要的工具之一就是逻辑,但是他们也可以对逻辑自身进行批判(详见“否定倾向公理”)。 逻辑本身需要凡事都有原因,这就造成了无穷的回溯。 所以使用逻辑的方法就无法解释类似世界本原这样的问题。 如果我们非要用逻辑来解决这种问题,我们就只能对这种无穷回溯进行人为改造,比如引入第一因、引入上帝。 但在这条路中,这个越来越严密的体系,却变得越来越人为化,越来越不自然。 它甚至可能故步自封,不惜排斥体系不能解释的真实事物,去维护这个体系,比如一些保守的宗教哲学。

人们可能说,那也是没有办法的办法,不然只能无穷的回溯,我们又能得到什么呢? 而且,我们就把“无穷回溯”本身当成一种本质,难道不也是可以的吗? 这从某种意义上当然是极有道理的。 但如果我们去问,逻辑的合法性是从哪里来的,我们就有可能跳出这个牢笼。 如果有比逻辑更高的准则,那我们是否就有可能不需要进行无穷的回溯了呢? 而且,逻辑操作的对象是概念,那概念本身又是从哪里来的呢? 如果我们把概念理解成语言里的一个词,那这个词又是从哪里来的呢?

逻辑作用的对象,是“对象”、“事件”和“概念”。 在本书中,我们将把它们都作为明确的前提(详见对像化倾向公理事件化倾向公理抽象化)。 更重要的是,“对象”、“事件“和“概念”都是认识的“原材料”经过大脑的加工,呈现给“意识”的,符合意识的运作方式的模型,而很难说是直接对应于我们要研究的存在本身。 逻辑,则受限于这些模型:比如一个事件,一般只涉及有限的、意识认为重要的人和物,而且一般人为地加上了“开始时间”和“终止时间”(严格的说是在“整体描述”中)。 这样,整体的世界就被分割为一个个的事件。 把什么定义为一个“对象”,把什么定义为一个事件,把哪些“对象”定义为“重要的”,把哪些“次要对象”忽略掉,这些都完全是人为的、主观的过程。 然后,人们又要建立起来这些“被人为分割而成的诸事件”之间的关系,所以又引入了因果律。 所以,这整个的“逻辑过程”,都是人们用他们的感知方式和思维方式来建模的过程,而并非直接对应于我们要研究的存在本身(需要注意的是,建模的工具和建立的模型本身也是存在)。 因此,如果我们把逻辑当成“理所当然的”,我们就无法突破这个人为建模过程本身的限制,甚至会被困在逻辑自身的缺陷里。

5.2.2. 认知与经验

经验世界,是所有世界里最主要的一个,因为没有经验,一切其他的认识都无法开始,一切其他的世界都无法构建。 然而,在概念产生之后,我们就可以用这些概念本身作为基础元素来建构其他的世界。 这时,这些世界就可以脱离经验世界而存在,而且经验也不成为这些世界的最高检验标准:比如在几何学里,证明是比测量更高的标准。

因此,经验规律,只对与经验有直接关系的世界有效。 比如感官世界,就是由直接经验构成的,所以经验就无可置疑地成为了这个世界中的最高标准。 比如物理世界,它从本质上来说是要建构一个与经验世界相一致的模型世界:这个目的决定了经验(包括实验)是自然科学的最高标准。 但是测量,这个沟通物理世界和感官世界的根本行为,在测量可连续变化的物理量时完全精确的概率为0,这也就决定了我们只能期望物理世界去逼近感官世界。

关于经验世界的进一步讨论,详见第八章

5.2.3. 科学中的公理化方法

在科学领域,我们常用的公理化方法有两类:

5.2.3.1. 第一类:数学公理和逻辑公理

这一类公理,可以进一步被细分为以下两种:

在逻辑学和欧几里得几何学中,公理的合法性来自于直觉对公理内容本身的认同,或者直觉在构造反例上的失败 (具体见“否定倾向公理”和“逻辑倾向公理”)。

  • 逻辑学中的例子:同一律、矛盾律和排中律。人们之所以承认这些规律,是因为大家觉得遵循这些规律是好的, 是符合逻辑的美感的(具体见“逻辑倾向公理”),也是难以否定的。 然而,普遍认同不代表所有人都认同——以直觉主义数学家为代表的一些学者就不接受排中律,因为他们找到了“否定排中律的可能性”。 比如罗素在1905年发表的《论指称》里就举了一个例子:“当今的法国国王是秃头”,而事实上当时的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已经没有国王,所以罗素认为不管是肯定还是否定这个命题都是无意义的。 关于这一点的具体讨论,请见我们在否定倾向公理这一章中的讨论

  • 数学中的例子:平行公理。在欧氏空间中,过直线外任何一点,有且只有一条直线与之平行。 我们承认这个公理是因为我们进行了一个直觉上的实验,去尝试找到另一条这样的直线,但却屡次失败了。 而一旦我们构造出一个不一样的空间结构,比如罗巴切夫斯基几何和黎曼几何,允许我们找到了其他可能性,那么在这个空间结构中,这条公理就不成立了。 我们在学习几何学时,人人都在进行着这样的直觉构造(具体构造过程见后文),因为我们在构造出了相同的结果,所以我们才会对几何学知识达成了共识。

在希尔伯特那里,公理化跳出了直觉的限制,它只要求这个公理系统是自洽的。

这样我们就可以研究在不同假设下的不同系统,而在应用时只需去找那个符合条件的系统,这极大地推动了数学在希尔伯特之后的发展。 当然,希尔伯特的这种公理化思路得到了弗雷格的反对:后者认为他混淆了公理和定义。

5.2.3.2. 第二类:科学定律

经典的科学定律虽然不被称作公理,但却如同公理一般被使用,因为它们已经几十年甚至上百年没有改动过了。 只是它们的来源与第一类公理不同:它们不来自于直观和概念,而来自于经验。 人们相信它们的正确性,因为在成千上万次的实验里,我们都观测到了和它们的推论相符合的结论。 关于科学定律,我们将在后文详细探讨。

5.3. 对已有标准的突破:把标准本身假设化

哲学,如果要突破这些“认知建模”和自然语言,就必须:

1、在使用这些建模工具的时候把它们当作“明确假设”:包括“对象”、“事件”、“逻辑”、“判断”等。

  • 首先,这些工具极为重要:我们不能,也没有必要拒绝使用这些工具,即使它们可能会给我们带来一些限制。 虽然我们确实可以称它们为工具,但它们并非是类似“斧子”这类人造的、可被更先进的工具所替代的工具, 而是类似我们的手和脚这类虽然并非并无可比拟,但却是我们固有的、无可替代的“工具”。

  • 其次,我们没有必要被这些“建模工具”所限制,就像我们可以突破我们手和脚的限制,发明出比猎豹跑得还快的汽车。

2、试图寻找比这些“明确假设”更本质的东西。

  • 我们要问:对象是什么?事件是什么?概念是什么?它们是如何在大脑里形成的?

  • 我们要问:逻辑的本质是什么?它的合法性从何而来?

  • 我们要问:这些思维工具本身的限制是什么, 不同的思维工具之间有无矛盾? 就像很多悖论所表达的那样,人类很多思维工具是互相矛盾的。 所以,我们必须对这些思维工具本身进行研究。

  • 我们的最终目标是:清楚每种思维方式的统治领域,充分利用思维方式去解决它们擅长的问题,并避免把它们误用到它们不适用的地方。

3、试图采用公理化的方法,明确在一段论证里,我们到底运用了哪些工具,甚至应该运用哪些工具。

  • 我们虽然有很多思维工具,但不必每次都用上全部工具,因为这反而会让思维变得不清楚甚至自相矛盾。

  • 我们可以借用“希尔伯特”式的公理系统,明确规定在某种意义上的世界下,我们使用哪些公理,并且哪些公理是最重要的。 比如,在童话的世界里,对象化和事件化是最重要的,而逻辑性虽然是有益的,但却是可选的、相对次要的。

现在我用笛卡尔的“我思故我在”这个命题作为一个例子。 虽然这个命题是他的哲学的第一原理,但我们可以继续追问下去:“我”是什么?“思”是什么?“在”是什么?“故”所表达的因果关系是什么? 更进一个层次,“我思”这个事件,和“我在”这个判断,为什么会有“故”所表达的因果关系? 但如果我们去反思这个逻辑判断本身,把它本身看作一个“事实”进行研究,我们就可以断言,所有上文引号中的概念都一定被产生了,因为它们已经被应用了。 所以,更进一步的问题是,所有这些概念都是如何产生的呢? 所以,所有这些概念本身的产生方式,都要比“我思故我在”这个命题更为根本。

如果在所有命题中,都进行如上的工作,我们就不得不承认,概念的“发生顺序”比它们在一门具体学科中的“逻辑顺序”在哲学上更为本质:这就是我们讨论过的认识发生顺序原则